發布時間:2019-12-06 11:36:55
投訴案例三
欺騙的結局
2019年12月5日,高女士投訴焦作市一家大型中介,她通過這家中介在民主北路購的房,在辦理過戶手續中有爭議,要求退房!
原因是:1.簽合同前宣傳廣告說是108平方,房產證房改面積83平方,經房產部門測繪過后面積是91平方;而地下室10平方不僅無證,而且是私自侵占的公用地方。
2.高女士因做生意非常注重地下室,而簽合同時發現不是原產權人,而是拿委托公證的代理人侯女士,隱約知道這是再倒手的新房主,擔心地下室有糾紛,要求侯女士提供地下室證明,而侯女也答應能提供地下室證明,F在房產已過戶,等侯抵押。而出售方代理人卻提供不了地下室證明。
3.中介方通知高女士抵押時,高女士執意要看到地下室證明,否則高女士不繼續進行抵押貸款手續。而中介說高女士是合同詐騙,這個"詐騙”帽子點燃了高女士的怒火。高女士認為,我來買房,你們和房主共欺騙我,不公平公證對待,本來已經在忍氣吞聲了,而現在你們卻說我是詐騙犯,而我就要理論到底。
總上原因,高女士堅決要求房主退房,讓這家中介退回中介費,讓他們共同承擔造成違約的損失。
案后分析:A.對于炒房行為,所有客戶都有敵意,只不過反應強烈程度不同而已,但是心中都有一些不舒服感,和一絲兒被騙吃虧之感,甚至還會有一陣兒懊悔之恨。做為中介經紀人要為客戶的感受著想,應明示告知,不能為掙炒房者的小錢而辜負了客戶的充分信任!炒房者都想掙一把錢,但是,“人在江湖飄,難免會挨刀!,過戶前是房主占主動地位,過完戶后就成了被動地位,等著高女士擺弄吧。
B.這個中介發布房源信息面積不實,把附屬物面積充當房屋面積來混淆宣傳,誤導客戶,這是欺詐行為!做為中介經紀人應調查清楚,落實到地,不能見房主者發布什么你也傳播什么,人云矣云,不負責任!沒有責任感的中介永遠做不好!做不大!做不久!
C.承諾能搏得信任,但是亂承諾則失去信任。沒有信任感的承諾那就是欺騙!做為中介機構,更不能亂承諾客戶,承諾就要承擔責任!我們建橋中介決不做沒有把握的承諾,一旦承諾必兌現!
警示:1.炒房有風險,想掙投機錢,不是那么簡單!2.亂承諾的中介機構就是不負責任的表現,選擇中介機構為你服務的時侯要有變別的眼光。否則,苦果等著你!
投訴案例總結:
總之:只要客戶不滿意,就是中介服務不到位;只要客戶投訴中介,就是中介對自己肩負的責任和義務認識不夠。通過這些案例分析,讓我們共同學習,共同成長,把房產中介行業做好,讓市民放心! 焦作市住宅與房地產業協會辦公地址:豐收路房產管理中心三樓322室,投訴電話0391-8769318